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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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年06月10日

(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

(二)主要内容

2011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三)工作程序。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附送以下资料:(1)企业备案申请报告;(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3)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企业财务报表》;(4)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四)落实部门。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

(五)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州地税局办公室    8265083    法规科  826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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